本人是云南临沧市公安局一民警,由于看不过去,本人代替受害者家属撰写了以下材料,现将这个事实公布于众,相信正义始终能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
尊敬的各位网友 :你们好!
我和妻子俩人都是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勐撒农场的职工,2004年10月28日,那天是我和妻子永远无法瞑忘的日子,我们唯一的儿子陈军和他的同学:欧川云(16岁)、王太金一起到勐撒镇玩,当晚12时许,他们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往家赶,途经勐撒农场岔口约100米时,孩子们遇上了警车,当时,他们以为是交警例行检查,因为他们都没驾照,所以这些不懂交通法规的孩子们调转车头就奔,恐怖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儿子的车冲出约200米就被警车追上。这时,‘砰’一声枪响,我儿中枪,当场死亡。简直不敢相信是勐撒派出所的警察朝他开了枪,后来,医生为我儿拍了X光片,发现其前额肿包处有一颗穿透颅骨嵌在头皮内的子弹…….老天,那只是一些孩子,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使用枪械难道在你们公安机关武器警戒使用的范畴吗?你们怎能在没弄清事态的状况下就肆意对那些无辜的孩童进行射杀?而你们警方却狡辩称这属“枪支走火”。
我们不明白,如果你们不用枪支瞄准这些孩子,枪支的子弹怎会从憋在裤腰的皮带内精准的射进我儿的头颅?况且,你们当时明知在 漆夜会引发视觉阻碍和行驶崎岖颠簸的道路上会导致肢体抖颤极可能次生毙命风险的一系列情况下,仍有意识地故意无动于衷,不做考量,依然毅然朝这些孩童举起了枪支,眼睁睁放纵并纵情期盼着人体毙命残酷地沦为现实。请问:你们当时这种行为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为什么要朝着这些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孩童举起枪支并进行射杀?精确的说,向这些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未成年孩子动用武器使用特权是否合法?
虽然事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赔偿,但我们做父母的年纪都大了,生理状况已经逾越了再次拥有孩子的年限,唯一的独生子没了,钱有什么用?我们没有任何活下去的理由,我们不解的是,公安机关内部平日是怎样教育民警的?而且还能在事发后,将这种将滥用枪支警戒的违法行犯罪行为进行天衣无缝的合法化包裹,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云南临沧这块神秘的土地,有钱难道就可以完全不顾及负法律后果而为所欲地的实施犯罪?难道国家法律正义的利剑 在临沧 ,在金钱面前,在警察机关面前,只能成为一堆可悲的摆设?……...
这一切剧增着我们老百姓强烈的恐惧和不安感。 对此,我们也只能表示无尽的担忧和谴责,寄望你们这种令人印象深刻的高超能力日后千万不要在如此骄傲的肆意绽放……
这伤透了我们家属的心,想想我们那可怜的孩子,那是我们唯一的独生孩子……..你们良心过意的去吗?你们公安内部“五条禁令”不是有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吗?平日教育民警不利,思想政治工作严重松懈失职,才导致了此次杀人事件的发生,显然,这一切完全属于滥用武器警戒的行为?谁来为该鲁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谁来为无辜的生命负责?你们公安机关不但不对该失职所长进行罢免处理,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相关要求追究局长和政委的连带责任,来平抚我们家属受伤的心?反而因此高调提拔2位领导到市局任职?
这,极其充分高调彰显了你们对消亡一个无辜年轻生命 若无其事地冷漠与麻木不仁的冷血态度,这无疑在我们家属已鲜血淋漓的心灵创口上,又故意撒了一包盐……..希望你们学会尊重生命,因为我想你们也有自己的儿女?能体谅一下为人父母的心情吗?…..
不见该曾经严重失职的领导:梅盛斌、陈亚华合理性降级罢免,我们夫妻及全体老百姓将誓不罢休,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求问,你们在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射杀无辜孩子的事件后还大张旗鼓的晋升这样的领导,是否合情是否合理?若不得到合理的解释,我们将真诚地邀请全国网友为我们这对可怜丧子的夫妻做主,让他们来评评理?让他们说说你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情?是否合理?
最后,对你们公安机关内部规定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成了最滑稽与最完美的摆设表示难过和不安,再有就是想请问:2004年当时时任耿马公安局局长:梅盛斌(现任临沧市公安局副局长)和政委:陈亚华(现任临沧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他们当时在该事件后怎能发生了如此严重的恶性事故后,能高调安然的晋升到市公安局屡任要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五条禁令”中领导连带免职规定失效了吗?能给我们一些合理的解释吗? 以抚我儿在天之亡灵………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该事件后,该县局长:梅盛斌 政委 :陈亚华 不降职,反高调晋升,这道理何在?公然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这30万能解决什么问题?可以帮受害者凭空掉下一个活脱脱的儿子?而且这笔款项从哪里支出,莫非…….